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14號
原 告 陳曉青
訴訟代理人 紀銘修
被 告 林萬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柳寶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14號
原 告 陳曉青
訴訟代理人 紀銘修
被 告 林萬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