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審查,然聲請人未提出及說明,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該通知已於97年10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更生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於95年12月27日協商成立後之履約情形、何時毀諾,毀諾原因?
(二)聲請人應提出:
1、聲請人子 潘元培 、 潘元鈞 近2年之所得申報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2、每年受領配偶死亡撫卹金之金額及相關資料。
3、聲請人之在職證明、近6個月之薪資證明(薪資單或薪水帳戶存摺影本亦可),並釋明陳報月薪新台幣28,530元,然所得資料顯示年收入49萬餘元之原因。
4、聲請人提出其所列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明細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各項支出帳單、保單、潘元培、潘元鈞之在學證明、訴訟費支出證明等),並說明其子潘元培、潘元鈞均已成年,仍須受聲請人扶養之事由。
5、依聲請人能力可為最大清償程度之更生方案。如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清償債務之經濟來源為何?
(三)說明聲請人及其子潘元培、潘元鈞有無領取身心障礙者補助、原住民補助、失業補助、就學補助或其他補助、津貼?若有,領取之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