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乙○○○○○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