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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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72號

聲請人 詹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1-ND-106786-1

1

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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