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2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4-ND-32086-5
1
1000
002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6312-8
1
121
003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6842-0
1
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