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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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86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6,38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9,965元,上訴人僅繳納其中9090元,尚不足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不足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