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70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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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703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鳳安 律師
被   告 甲○○
            之3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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