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70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703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鳳安 律師被 告 甲○○ 之3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