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姓名為「 何泓邵 」之記載,應更正為
「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姚念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庭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民事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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