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四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九八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台南縣警察局舉
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及照片六幀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
值高達每公升一.○二毫克,仍執意駕車,因不勝酒力撞及停放於路旁 王坤南 之
自小客車肇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
三、依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