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消債補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陳金砂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林佩倫~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正本」。│├───────────────────────────┤│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㈢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㈣聲請人擔任羿翔有限公司之董事,該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㈤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8年1月至99年12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8年1月至99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㈦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正本」。│├───────────────────────────┤│㈧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之「正本」。│├───────────────────────────┤│㈨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正本」。││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㈩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預納郵費新臺幣1,86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㈢財產增減變動表。│├───────────────────────────┤│㈣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㈤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