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妮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文件或證明。
二、聲請狀內無證物四(理賠計算書),請補正之。
三、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債務人妮喳(居留證號碼:ND0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