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487號聲請人 李丁文 上列聲請人對 黃愛甜 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李丁文若已經宣告為禁治產人,應提出其監護人之印鑑證明;若原監護人已死亡,聲請人應具狀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重新選任監護人。
二、聲請狀應有李丁文最新監護人之簽名或蓋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