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8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
(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0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送達後5內,補繳裁判費15,345元,此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家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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