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秩字第四二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豐警刑字
第二0四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琍壹臺(內含IC板壹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十五時三十分許。
2、地點:臺中縣豐原市○○路○段○○○號。
3、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琍壹臺(內含IC板一
塊查獲當時並未營業)。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甲○○在警訊中之自白。
2、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琍一臺(內含IC板一塊)。
3、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一臺,係屬查禁物,依法應諭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