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北簡字第39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三九九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三九九五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
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
約定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採固定利率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
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
繳納本息至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二十九萬八千五百七十七元及自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歷史
交易查詢表、放款帳戶主檔查詢表各一件為證,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原
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與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周令力
                   法   官 黃雅芬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周令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