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836號
原 告 志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縣中和市,有民事
聲明異議狀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