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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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2號原告 郭乾德 被告 郭淑芬
郭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原告請求登報道歉部分應另徵收裁判費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