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東億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淑安 原告 郭朝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 吳德源
吳德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 律師被告 吳宥逸
施蘭 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對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有通行權,通行權之土地面積約為60平方公尺(實際位置及面積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是本件暫以60平方公尺與系爭土地109年度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6,000元(計算式:60平方公尺×109年度公告現值28,100元/平方公尺=1,68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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