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劉 淑華
朱家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劉淑華 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8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6月10日起至103年6月10日止期限一年,借款期間按月付息,到期一次全部清償,如有違約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有關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二)債務人應於103年6月10日清償全部本息,然經聲請人催討,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5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家福、劉│自民國103年6│至民國103年│年息百分之三點│││880000│淑華│月10日起│月9日2止│八五六│││0元│├──────┼──────┼───────┤││││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月3日起││八五六│└──┴───┴─────┴──────┴──────┴───────┘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家福、劉│自民國103年6│至民國103年9│逾期在六個月以│││880000│淑華│月10日起│月2日止│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月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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