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980元。惟查,參照原告前於本院斗簡調字第129號事件所載之面積,其請求拆除房屋及返還土地之面積合計達1249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202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991,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980元,尚應補繳132,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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