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9樓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刑前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朱谷沛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10次│││││(刑前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7.07.01│97.07.21│97.07.01│││││97.07.2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6739號│97年度偵字第6739號│97年度偵字第794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493號│97年度易字第1493號│98年度上訴字第413號││││││││實├─────────┼──────────┼──────────┼──────────┤│審│判決日期│97.09.18│97.09.18│98.05.06│├─┼─────────┼──────────┼──────────┼──────────┤│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493號│97年度易字第1493號│98年度上易字第4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20│97.10.20│98.05.06│├─┴─────────┼──────────┼──────────┼──────────┤│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7509號│執字第7509號│執保字第116號││││││└───────────┴──────────┴──────────┴──────────┘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朱谷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9次│││││(刑前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7.07.02│││││97.07.1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94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413號││││││││││實├─────────┼──────────┼──────────┼──────────┤│審│判決日期│98.05.06│││├─┼─────────┼──────────┼──────────┼──────────┤│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4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06│││├─┴─────────┼──────────┼──────────┼──────────┤│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保字│││││第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