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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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視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二罪,經本院82年度上訴字第108號案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視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麻醉藥品安非他命│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80.10月間至81.2.2│80.10月中旬至81.2.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73號│117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108號│82年度上訴字第108號│││實├─────────┼──────────┼──────────┼──────────┤│審│判決日期│82.02.04│82.02.0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108號│82年度上訴字第1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02.04│82.02.04││├─┴─────────┼──────────┼──────────┼──────────┤│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條之1第2項第4款│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彰化地檢82年度執丁字│彰化地檢82年度執丁字││││第880號(87執更337)│第880號(87執更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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