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二、四、五、六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編號1、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4、5、6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秀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