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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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選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選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祈政選任辯護人謝宛均律師
張志明律師 吳永茂 律師被告 王美惠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 陶德斌 律師被告 梁東星 選任辯護人 蔡長佑 律師被告 蔡景逢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李汶哲 律師被告 陳淑芳 選任辯護人陶德斌律師
陳鈺歆 律師 林小燕 律師被告 黃偉成 選任辯護人 許乃丹 律師被告 簡邦宗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 律師被告 楊講炎 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 律師被告 李金鑾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 律師
李耿誠 律師 蘇辰雨 律師被告 蔡政安
吳明毅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 簡吉顯
蔡秋蘭 蘇燕卿 陳素珠 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李育任 律師被告 陳素珍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 律師被告 謝明藤
李國華 林志忠 鄭淑芬 陳素琴 羅長擧 梁金鑾劉玉香 上八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楊雪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王美惠】部分關於「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⒗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連帶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編號⒏②、⒕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⒏③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蘇燕卿連帶沒收;附表編號⒛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連帶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就【王美惠】諭知沒收部分有如上所載之錯誤,惟業於判決理由欄肆、⒈⒉(即附表編號⒏②③、⒕①、⒛①)記載明確,是上開誤載係屬顯然,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劉熙聖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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