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聲請人 張紫翎 即 張麗珠 代理人 薛筱諭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稱目前從事會場活動主持人,每月收入約15,000元至20,000元,縱加計聲請人從事直銷之收入約每月2,700元(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載計算),共計約22,700元,顯低於我國最低基本工資26,400元,請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或者有何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須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又依聲請人所陳此收入狀況,已不足支應其個人必要生活費及母親扶養費25,614元(計算式:17,076元+8,538元=25,614元),本件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屆時如何履行所擬定之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
(二)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三)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張劉○○扶養費8,538元,且扶養義務人為2人(聲請人及其兄長 張斯特 ),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四)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