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8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283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被   告  許花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11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秀貞
        書 記 官 曾東竣
        通   譯  廖湘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
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所簽訂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9條,合意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自有
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6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8月6日起至97年
8月6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6.18%計算,共分60期,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
告自97年1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其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52,785
元未償,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暨增補條款約定書及放款歷史交
易明細查詢各1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可
採信。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曾東竣
法官陳秀貞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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