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869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訴訟代理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金(新台幣)額│年利率│利息│違約金│
├──┼───────┼───┼──────────────┼────────────────┤
│1│8215元。│2.6%│自9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9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上開利率計算。│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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