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98號原告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陳志誠 籃郁惠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依被告所簽信用卡申請書所附之約定條款本人及附卡申請人茲聲明同意下述事項欄第7條(見支付命令卷第6頁),兩造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現既因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向本院起訴,依上所述,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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