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轉管轄,必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時,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其理由係謂:其目前另案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為免北中兩地往來訴訟屢受身心疲倦,及舟車勞頓、浪費公帑,請准移轉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等語,惟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即難准許,自應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