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7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務人 古惠燕

陳佳偉

陳進富

一、債務人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佳偉於民國94年起就讀光啟高中期間,邀同債務人古惠燕及陳進富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筆,計新臺幣161,865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1月19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人陳佳偉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64,81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古惠燕及陳進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紙、戶籍謄本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4817元

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64817元

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817元

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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