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聲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 胡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查聲請人並無行政訴訟事件繫屬於本院,有前案查詢表在卷可稽,其向本院請求保存本院94年度訴字第3958號卷宗及將 劉惟鳳 署押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核屬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依首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聲請人並未繳納上開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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