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原名「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60年6月14日核准設立登記,而後公司名稱更名為「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於91年4月26日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今因國泰商業銀行業於92年10月27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合併而消滅,存續銀行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聲請人並奉主管機關核准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案外人 徐昭子 於83年8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7月28日至182年7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徐昭子於82年8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詎徐昭子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449,775元及利息、違約金,又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91年9月2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8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69│建│││794.00│10000分之244│丙○○│└──┴───┴────┴───┴───┴────┴─┴──┴──┴────┴──────┴────┘┌─────────────────────────────────────────────────────┐│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8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3313│花蓮市○○○○○段69│住家用、│5層79.01│79.01│陽台│10.09│平方公尺│全部│丙○○││││三街38號5│地號│鋼筋混凝│││花台│1.69│││││││樓之1││土造6層│││││││││││││樓││││││││└──┴───┴─────┴────┴────┴─────┴───┴───┴───┴────┴───┴───┘共同使用部分:富國段3344建號,面積:1,153.2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4。(含停車位編號T5,權利範圍0分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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