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志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9年5月31日│39,742元│DP0000000│││公司 王秀亭 │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