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地球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智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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