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4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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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4014號
原 告 甲○○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
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其上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