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提出起訴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