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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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政傑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政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政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 上開 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羅政傑前(一)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44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3年8月(11罪)、3年9月(4罪)、3年10月(2罪)、3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復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078號駁回上訴確定;(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06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三)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四)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07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至(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7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並與前開(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原自101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嗣於104年12月23日保外就醫;復於106年2月24日因保外就醫除名,入監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10月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7月5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1001756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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