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 方寶晴 被告 方冠勝
陳雅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嗣原告於本院裁定命其依限補繳裁判費用後,具狀減縮請求數額為6,000,000元,爰予裁定更正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0,400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