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779號聲請人 呂子琳 上列聲請人呂子琳因與相對人 杜盛國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呂子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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