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004號債權人 陳健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老胡 之繼承人、 楊南田 之繼承人、 楊熟意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蔡老胡、楊南田、楊熟意三人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地址。
㈢提出被繼承人蔡老胡、楊南田、楊熟意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㈣提出墳墓搬遷費60,000元之發票或收據。
㈤陳報土地地址為何,並提出土地為債權人所有之釋明資料
。(如:未遮蔽所有權人姓名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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