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告丙○○
乙○○己○○○
段101辛○○○
巷5號丁○○ 鄭李換
17號甲○○
3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複代理人 董晴嵐 律師被告壬○○
卯○○庚○○戊○○癸○○丑○○子○○巳○○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告辰○○
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坤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