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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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小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小字第666號原告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