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告丁○○被告丙○○
乙○○己○○
樓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趙郁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