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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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江虹儀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