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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