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031號
原 告 陳建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智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之水電瓦斯費未臻明
確、特定,應補正具體明確訴之聲明,並提出相關費用之證
據到院,另將水費、電費、瓦斯費分項列明,並提出計算式
。
二、被告游智宇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補正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
四、郵局存證信函回執。
五、請查報被告是否仍占有系爭標的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