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4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434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蘇美苓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