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恰拉甲○○○○上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恰拉(甲0000000AKSAPHATCHAR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殺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02日以法矯字第09700428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0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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