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5號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5,259元,應徵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