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775號聲請人 羅宜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佩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提示日為「113年5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